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44號聲請人勝耀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哲宏 訴訟代理人 汪月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3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經聲請108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張,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公告於本院網站,經本院於108年10月24日公告,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該紙支票,亦無人提出該紙支票或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公告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該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承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日
書記官黃進遠┌────────────────────────────────────────┐│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新臺幣)│(民國)││├──┼─────┼─────┼──────┼─────┼──────┼─────┤│001│嘉益企業行│臺灣土地銀│000000000000│5,030元│108年7月15日│DN0000000│││ 張益原 │行大社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