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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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號抗告人 李國鎮 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