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94號抗告人 李國鎮 抗告人與相對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9月14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儀庭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