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交訴字第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交訴字第4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房智偉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14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房智偉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新益
法官張瑾雯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獻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