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3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339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一、本件被告乙○○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乙○○自白犯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規定,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特此裁定。
二、至同案被告甲○○被訴收受贓物罪嫌部分,爰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何世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建分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