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聲字第1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聲字第1900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乙○○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前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原債權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8月2日將本件對相對人等之一切權利讓與「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故,對相對人乙○○之住所寄發債權讓與證明書,惟以招領逾期退回,爰聲請准予公示送達等語。查,本件相對人乙○○係設籍於花蓮縣,有戶籍謄本在卷可稽,足見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應位於花蓮縣。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將前揭債權讓與證明書之意思表示內容為公示送達,自應向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聲請,其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與法自有不合,爰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盧妙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繳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童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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