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7月27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99年10月29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庭法官李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竹苞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