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24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24333號債權人永聚一生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張淑芬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莛真陳莛皓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權人之正確名稱為何?並提出與聲請人名稱相符之印文。
㈡利息起算日為何?(依民法第229條第2項之規定,給付無
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效力。本件如未能釋明,利息起算日請更正為「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起算)㈢確認訴訟標的為何?(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利率為何
?因聲請狀所載請求金額9154元已含利息,依法不得再滾入利息計算)㈣債務人之臺中市○○區○○路○○○巷○○號13樓之第一類建
物登記謄本及債務人陳莛真、陳莛皓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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