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69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莊振農律師
張家豪律師被告乙○○選任辯護人 張建鳴 律師
張家豪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六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九時二十分於本院第七法庭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2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劉慧芬
法官李桂英法官黎惠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麗娟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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