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4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4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4199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六年度偵緝字第八五0號),因被告於本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一八0四號案件審判中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甲○○共同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之法條之規定詳如補充外,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本院查:⑴被告行為後商業會計法亦已修正,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而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修正前後之犯罪構成要件並未變更,惟關於罰金刑部分由「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提高變更為「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故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以行為時之舊法有利於被告;⑵刑法第五十五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於被告行為後業已刪除,本案被告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及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行為,於修正前應分別依牽連犯之規定各論以一罪,依新法則應予分論併罰,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認適用舊法對被告較為有利;⑶本件被告擔任公司負責人將公司股款收足後再發還股東而以不正方法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此部份係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五款,上開二罪具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從一重論以違反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之將公司股款發還股東罪處斷。檢察官於起訴書雖未記載有商業會計法之適用,惟經本院當庭告知被告增加此法條之適用,本院自得併與判決;⑷又被告以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方式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係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上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亦應從一重論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論處。⑸被告所犯上開二部分之犯罪事實,犯意各別,罪名有異,應予分論併罰;⑹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表示係將身分證件交給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自稱「黃先生」之成年人而辦理相關之公司登記及請領、虛開發票等情,其與「黃先生」為共同正犯;⑺被告前於八十三年間,因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於八十三年十一月三日判處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四年五月二十五日以八十四年上訴字第一九五五號判決駁回上訴,再經被告提起上訴,最高法院於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八十四年度臺上字第五八六三號撤銷原判決發回高院更為審理,再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五年一月二十六日以八十四年上更㈠字第一00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確定,被告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乃於八十六年一月二十四日以八十六年度臺上字第三八七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又於八十四年間因犯竊盜案件,經桃園地院於八十五年一月十二日以八十四年度易字第五二四三號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月,並於刑之執行前強制工作三年,被告不服提起上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於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以八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0一八號駁回上訴而告確定;被告所犯上開二罪,經定其應執行為有期徒刑二年,其在八十九年十一月十日入監執行,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縮刑期滿假釋出監,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六日假釋期滿視為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又於五年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加重其刑。⑻本案被告之犯罪時間雖在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惟被告於九十五年八月二日經檢察官發布通緝,於九十六年四月一日始緝獲歸案,屬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五條所定不得減刑之情形,附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第五款,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十一條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96年12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九條:
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一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
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96年度偵緝字第850號被告甲○○男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桃園縣八德市○○街○○巷○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2年7月至93年4月間,為「掊漣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於92年11月19日收足股款匯入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向臺北市商業管理處申請設立登後,竟於92年11月21日將股款自上開帳戶中領出發還與股東。甲○○亦明知與附表一、二所示公司並無真正買賣之事實,竟虛開附表一、二所示統一發票而偽造會計憑證,進而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於申報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附表二所示偽造之會計憑證作為扣抵憑證,而逃漏附表二所示稅額。
二、案經財政部國稅局移送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項│├──┼────────────┼───────────┤│1│被告甲○○之供述│得證明被告證件遺失僅在││││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申請補領之事實│├──┼────────────┼───────────┤│2│桃園縣龜山鄉戶政事務所96│得證明被告僅遺失過一次│││年5月3日桃龜戶字第096000│身分證,且係在91年4月│││2294號函及其附件│12日申請補發之事實│├──┼────────────┼───────────┤│3│掊漣企業有限公司卷影本1│得證明該公司係以91年4│││份│月12日補發之身分證申請││││設立之事實│├──┼────────────┼───────────┤│4│掊漣企業有限公司於國泰世│得證明被告於股款收足後│││華商業銀行仁愛分行開立之│又發還與股東而違反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之申│法等事實│││請資料、往來明細、存取款││││憑條各1份(國泰世華商業││││銀行96年5月30日國世仁愛││││字第0960000113號函及附件││││)││├──┼────────────┼───────────┤│5│證人 陳幸瑜 之證述│得證明被告偽造附表一、││││二所示發票後,幫助附表││││二所示公司逃漏附表二所││││示稅捐等事實│├──┼────────────┼───────────┤│6│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審查三│同上│││科查緝案件稽查報告、掊漣││││企業有限公司專案調檔統一││││發票查核清單(銷項)各1││││份││└──┴────────────┴───────────┘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公司法第9條、商業會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檢察官蕭惠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所犯法條:
公司法第9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公司法第9條公司應收之股款,股東並未實際繳納,而以申請文件表明收足,或股東雖已繳納而於登記後將股款發還股東,或任由股東收回者,公司負責人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上250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項情事時,公司負責人應與各該股東連帶賠償公司或第三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第1項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但裁判確定前,已為補正或經主管機關限期補正已補正者,不在此限。
公司之設立或其他登記事項有偽造、變造文書,經裁判確定後,由檢察機關通知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滅失毀損。
三、偽造或變造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報表內容或毀損其頁數。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附表一: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年月│發票張數││││(民國年/月)││├──┼─────────────┼───────┼───────────┤│1│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共計38張│├──┼─────────────┼───────┤││2│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3│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4│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5│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6│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7│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8│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9│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10│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11│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12│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1月││├──┼─────────────┼───────┤││13│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14│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15│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16│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2年12月││├──┼─────────────┼───────┤││17│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18│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19│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0│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1│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2│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3│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4│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5│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6│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7│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8│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9│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30│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31│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32│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1月││├──┼─────────────┼───────┤││33│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2月││├──┼─────────────┼───────┤││34│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2月││├──┼─────────────┼───────┤││35│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2月││├──┼─────────────┼───────┤││36│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2月││├──┼─────────────┼───────┤││37│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2月││├──┼─────────────┼───────┤││38│新創企業有限公司│93年2月││├──┼─────────────┼───────┼───────────┤│39│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共計19張│├──┼─────────────┼───────┤││40│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41│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42│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43│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44│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45│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46│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47│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48│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49│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50│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51│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52│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53│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54│勝秋有限公司│92年11月││├──┼─────────────┼───────┤││55│勝秋有限公司│92年12月││├──┼─────────────┼───────┤││56│勝秋有限公司│92年12月││├──┼─────────────┼───────┤││57│勝秋有限公司│92年12月││└──┴─────────────┴───────┴───────────┘附表二:
┌──┬─────────────┬───────┬─────┬─────┐│編號│公司名稱│發票年月│稅額│發票張數││││(民國年/月)│││├──┼─────────────┼───────┼─────┼─────┤│1│亮商實業有限公司│93年1月│31,000│共計9張│├──┼─────────────┼───────┼─────┤││2│亮商實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2,000││├──┼─────────────┼───────┼─────┤││3│亮商實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7,000││├──┼─────────────┼───────┼─────┤││4│亮商實業有限公司│93年1月│30,000││├──┼─────────────┼───────┼─────┤││5│亮商實業有限公司│93年1月│22,000││├──┼─────────────┼───────┼─────┤││6│亮商實業有限公司│93年1月│6,000││├──┼─────────────┼───────┼─────┤││7│亮商實業有限公司│93年1月│31,000││├──┼─────────────┼───────┼─────┤││8│亮商實業有限公司│93年2月│22,000││├──┼─────────────┼───────┼─────┤││9│亮商實業有限公司│93年2月│25,000││└──┴─────────────┴───────┴─────┴─────┘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