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六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建築法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六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松輝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1277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林松輝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簡化判決,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陳佩愉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建築法第93條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