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4號聲請人 蕭啟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鈺庭 即合盛起重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係屬勞動事件。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十萬元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調解之標的金額為208,669元(44,917+52,212+66,540+17,000+28,000=208,669),應徵收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第15條後段及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