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75號原告 陳佳淇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鄭素娥 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22元(工資42,456元+資遣費28,800元+特休未休工資10,66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因原告請求項目係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故應依上列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1,000×1/3=333,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千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6日
書記官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