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10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104號原告旭鴻染整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惠暖
一、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桃園市政府間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二、原告並請提出本件之訴願決定書及原處分影本等資料。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0日
書記官程省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