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63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非訟代理人 周明瑞 債務人 李宗欽 債務人 蘇建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李宗欽於民國97年9月10日邀同連帶保證人蘇建州
,向聲請人訂借貸款新臺幣(以下同)1,000,000元,借用期限7年,借用後分84期,每一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按月於每月10日攤還本息。計息利率目前為年息1.7422%上開借款利率係按訂約日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利率加碼年率
0.323%訂定,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利率嗣後如調整時(目前年率1.419%),自調整日起,應按調整後之本行定儲利率指數年利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後之利率計息。
㈡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
繳款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原約定個別加碼年率計付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者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如未依約清償,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之定儲利率指數年率加第三年之個別加碼年率並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10%(逾期6個月內部份),或上開遲延利率20%(逾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份)固定計算。
㈢詎債務人李宗欽,除繳納至103年9月9日之利息外,尚餘
欠借款本金新臺幣150,061元,即未再依約履償,經一再催,均置之不理,依該借據第七條規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總計尚欠如請求標的之債務。聲請人乃於104年3月16日將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嗣經屢催均無效果。債務人李宗欽、蘇建州自應就餘欠借款本金150,061元暨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負連帶清償責任。
㈣懇請鈞院向債務人等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
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3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6366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0061│李宗欽、蘇│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4年3│年息百分之一點│││元│建州│9月10日起│月15日止│七四二││││├──────┼──────┼───────┤││││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月16日起││七四二│└──┴──────┴─────┴──────┴──────┴───────┘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50061│李宗欽、蘇│自民國103年1│至民國104年3│年息百分之零點│││元│建州│0月11日起│月15日止│一七四二││││├──────┼──────┼───────┤││││自民國104年0│至民國104年0│年息百分之零點│││││3月16日起│4月10日止│二七四二││││├──────┼──────┼───────┤││││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零點│││││4月11日起││五四八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