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83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831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債務人 劉奕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陸佰伍拾叁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爰泛亞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電信)於民國97年9月2日與債權人合併而消滅,並以債權人為存續公司,依法概括承受消滅公司(即泛亞電信)之權利義務,合先陳明。
(二)查債務人於民國87年1月16日向泛亞電信申請租用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3年1月7日申請將上開0000000000門號更換為0000000000門號。
(三)查案外人 吳林秀惠 於民國89年12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嗣於103年01月04日將上開門號過戶於債務人。
(四)查債務人又於民國民國95年4月7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行動電話服務。
(五)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經債權人多次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顯無清償誠意,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4年6月22日
書記官李主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