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17號聲請人 陳政任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99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4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
書記官張婕妤┌──────────────────────────────────┐│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17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和弘實業社│國泰世華商業銀行│105年12月21日│228,900元│PN0000000││ 王芳樹 │松江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