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司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清算完結展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司字第34號聲請人 沈燕真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百零六年九月六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下同)98年9月7日就任為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先後經本院以99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43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6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3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0號、103年度司司字第3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8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52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6年3月6日完結清算在案,惟因清算事務於上開期間尚未了結,爰聲請准予延展清算期間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98年度司司字第15號呈報清算人事件、99年度司司字第103號、100年度司司字第55號、100年度司司字第143號、101年度司司字第36號、101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2年度司司字第23號、102年度司司字第150號、103年度司司字第38號、103年度司司字第131號、104年度司司字第44號、104年度司司字第142號、105年度司司字第48號、105年度司司字第152號等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6年9月6日完結先賓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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