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25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113年度重簡字第2595號

原告 王志乾

被告 陳宥勝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1014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3年度審附民字第904號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本於當事人對於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4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對原告之請求,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8日行言詞辯論期日時為認諾,有該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並得於判決書內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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