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沙聲再字第2號
再審聲請人 蔣敏洲
上列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13年度豐聲再字第3號民事裁定聲請再審,並聲明原裁定廢棄,惟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是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1日
書記官許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