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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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02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028號債權人尚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木蘭 債務人 虞福明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肆拾萬陸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93年11月2日起至民國93年12月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3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書記官林依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