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77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772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三河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向堅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條第1項亦有明文。是和解筆錄具有執行力,聲請人得執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倘聲請人取得有效執行名義後復聲請支付命令,即應認無權利保護之必要。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與其於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360號訴訟事件中成立和解後未依和解內容履行為由,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本件聲請內容既經和解成立,依上開規定及說明,相對人如未依條件履行,聲請人自得以和解筆錄正本為執行名義聲請對相對人為強制執行,核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是聲請人之聲請無權利保護必要,應認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