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聲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聲字第274號聲請人阿博格機械上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佟朝 代理人 廖婉君 律師相對人和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袁齊芸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六年存字第一四○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162萬4,000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應供擔保之原因消滅者,或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或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期間,催告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又上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命供訴訟上之擔保者亦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項、第106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釋明假扣押之原因而供之擔保,係擔保債務人因假扣押所可能遭受之損害,故必待無損害發生,或債權人本案勝訴確定,或就發生之損害已經賠償時,始得謂供擔保之原因消滅(最高法院53年台抗字第279號判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106年度全字第13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處分而提供新臺幣(下同)1,624,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
106年度存字第140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上開假處分之本案訴訟業經大大陸地區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西元二○一七年十一月一日〔2017〕中國 貿仲京 (滬)裁字第三一二號裁決書,全部勝訴,並經本院106年度陸仲許字第
1號裁定,准予認可確定,是本件供擔保原因業已消滅。又本件假處分執行程序已由他案調卷執行完畢,訴訟業已終結,且經聲請人定20日以上期間催告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未行使,爰依前揭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等語,並提出中國貿仲京(滬)裁字第312號裁決書、本院106年度陸仲許字第1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提存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執行命令、本院民事執行處函文、存信證函、授權書等件影本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為證。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上開書證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相關卷宗查核屬實,是以兩造間之本案訴訟,聲請人既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揆諸上開說明,本件應供擔保原因應已消滅。次查上開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之執行標的業經調卷執行完畢,相對人迄未行使權利,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函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自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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