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8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88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柯崧棋
楊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之6」建物所有權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者,應徵收裁判費5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項第1款)。支付命令請求原因事實,雖本於同一事實或法律上原因,而得依同法第55條規定,以一狀共同聲請發支付命令,然支付命令裁判費之徵收,係按聲請件數計算,而非依狀計費。本件聲請人為2位,各聲請人分別主張相對人不當得利租金,其等未獲給付,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促其給付等語。查,各聲請人間之訴訟標的核無必須合一確定之情形,僅合併一狀共同聲請,其裁判費之徵收,自應按件計費。本件聲請人計2位,「各」應補繳納500元,始為適法。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4樓之6」,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聲請人所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土地為「中山區吉林段四小段0000-0000地號」,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四、請提出 陳碧蓮 與 李宗德 於99年4月1日簽訂關於「中山區吉林段四小段0000-0000地號」之租賃契約書。
五、請提出李宗德與柯崧棋106年1月簽訂之房地買賣契約書。中華民國112年8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