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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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5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522號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將具保人已繳納之保證金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偵查案號:99年度毒偵字第2051號),由具保人甲○○繳納。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經警拘提亦無效果,顯已逃匿,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送達證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函文、拘提報告書、被告戶籍資料及前案紀錄可資證明;具保人復到庭表示不知被告現在何處,無從督促被告到庭。依據上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許炎灶
法官廖怡貞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百川中華民國99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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