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5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553號債權人 尤文達 (即 尤昊恩 之繼承人)債權人 尤陳秋妹 (即尤昊恩之繼承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鄒宇宸 (原名: 鄒昌宏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尤昊恩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家事法庭查詢回函。
二、影印清晰之切結書影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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