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審侵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侵附民字第1號附民原告A女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法定代理人B女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附民被告 張冠倫 上列被告因刑事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陳彥年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萱穎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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