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勞簡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薪資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簡字第32號上訴人即被告實式室內裝修設計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有哲 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旻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13年度勞簡字第32號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7,6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勞動法庭法官吳保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2月6日
書記官楊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