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度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聲字第6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5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5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其中附表編號1至6所示各罪,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甲○○因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司法院於98年6月19日作成釋字第662號解釋,認為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41條第2項,與憲法第23條規定有違,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依此解釋意旨,數罪併罰之案件,數宣告刑均得易科罰金,而定應執行之刑逾6個月有期徒刑之案件,仍得易科罰金。參照司法院院字第1356號解釋意旨,被告及檢察官均有聲請權,爰聲請裁定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甲○○所犯上開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中附表編號1至6均符合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其餘各罪於原各該判決均已諭知),本院審核認上開聲請為正當,應就附表編號1至6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又民國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前刑法第41條第8項固規定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同條第1項之規定,亦即數罪併罰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不得諭知易科罰金,惟該項規定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於98年6月19日公布之釋字第662號解釋宣告違憲,並自該解釋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是於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於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分別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第1項至第4項及第7項之規定,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且98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99年1月1日施行之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亦明定:「刑法第41條及第42條之1之規定,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5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已裁判確定之處罰,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亦適用之。」是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後,仍得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99年1月1日施行)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刑法施行法第3條之3,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莊深淵法官賴妙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昭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自93年8月23日起至95│自95年5月24日起至95│自95年6月初起至95年7│││年7月31日止│年7月22日止│月間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續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續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續字││年度案號│第43號等│第43號等│第43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8.19│98.08.19│98.08.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19│98.08.19│98.08.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0號│240號│2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犯罪日期│自95年6月7日起至95│自95年6月13日│自95年7月25日起至95│││年9月9日止│95年7月中旬│年8月28日止│├────────┼──────────┼──────────┼──────────┤│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續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續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續字││年度案號│第43號│第43號│第43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8.19│98.08.19│98.08.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19│98.08.19│98.08.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0號│240號│240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7│8│9│├────────┼──────────┼──────────┼──────────┤│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15日(判決│期徒刑2月││││書誤繕為有期徒刑3月│││││,已裁定更正確定)││├────────┼──────────┼──────────┼──────────┤│犯罪日期│95年7月初│95年7月17日│95年8月7日│││95年7月間││95年8月底│├────────┼──────────┼──────────┼──────────┤│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蒞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蒞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蒞字第││年度案號│2890號│2890號│2890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1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1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1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8.19│98.08.19│98.08.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1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1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1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19│98.08.19│98.08.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1號│241號│241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0│11│12│├────────┼──────────┼──────────┼──────────┤│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有期徒刑5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期徒刑2月15日│├────────┼──────────┼──────────┼──────────┤│犯罪日期│95年8月14日│95年7月24日│95年7月22日│││││95年8月24日│├────────┼──────────┼──────────┼──────────┤│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6年度蒞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蒞追字│彰化地檢96年度蒞追字││年度案號│2890號│第1號│第1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1號│98年度上易字第705號│98年度上易字第705號││事││││││實├──────┼──────────┼──────────┼──────────┤│審│判決日期│98.08.19│98.08.19│98.08.1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98年度上訴字第931號│98年度上易字第705號│98年度上易字第705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98.08.19│98.08.19│98.08.1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1號│242號│24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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