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84號原告 郭玉聰 訴訟代理人 劉旻翰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俊宇許涵絜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為: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25萬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朱俊宇應給付原告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依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合併計算為355萬2,000元(計算式:325萬2,000元+30萬元=355萬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24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筆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