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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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414號原告俊育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育 訴訟代理人 劉忠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景匠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萬3,35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金玫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4日
書記官張筆隆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補 字第 2414 號裁定(113.01.04)【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2 年度 中司調 字第 91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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