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46號聲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80年3月9日。
(二)擔保債權範圍:本金最高限額新台幣(下同)1,08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0年2月25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24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甲○○、丙○○。嗣債務人丙○○於(1)民國80年3月15日邀同甲○○為連帶借款人(2)民國94年5月20日向聲請人(1)借款900,000元
(2)申請現金卡,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初次核貸限額50,000元,約定有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1)清償日期為民國100年3月15日(2)借款期間自聲請人核准啟用日起算為期一年,每次期滿前經聲請人書面同意,得繼續延長一年,不另行換約,其後亦同,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1)民國94年7月24日(2)民國94年12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共493,103元及利息、遲延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簿謄本及借據等影本為證。
二、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第1項之規定,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簡易庭法官陳添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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