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8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850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8504號債權人臺南市仁德區農會
號法定代理人 宋偉儒
號非訟代理人 梁美寶
號債務人 黃雅萍 債務人 林進忠
一、債務人黃雅萍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柒仟肆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五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計收違約金;超過六個月者,按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七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即年息百分之六點八七)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債權人對債務人黃雅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進忠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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