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壢交簡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壢交簡附民字第61號原告 羅尹挺 訴訟代理人 黃昱傑 律師被告 陳定貴 上列被告陳定貴因本院110年度壢交簡字第566號過失傷害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8536號),經原告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洪瑋嬬法官陳愷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世揚中華民國111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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