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9年度台聲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9年台聲字第2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迴避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台聲字第2164號聲請人 黃良政 上列聲請人因與安聯國際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本院裁定(109年度台抗字第604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9年度台抗字第604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雖以其自民國102年離職,因治療疾病無法工作,持續4年無薪收入,窘於生活,無資力支出裁判費為由,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高金枝
法官黃麟倫法官吳美蒼法官陳靜芬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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