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72號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務人 顏君玲顏君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83,071元,及自民國95年12月21日起至110年7月19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自110年7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6%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1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即16%)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