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8063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丁建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萬貳仟零捌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司法事務官陳崇漢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326元

丁建瑞

自民國113年8月3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55%

002

新臺幣26330元

丁建瑞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003

新臺幣43986元

丁建瑞

自民國113年9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83%

004

新臺幣62337元

丁建瑞

自民國113年8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3%

005

新臺幣104192元

丁建瑞

自民國113年9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1.03%

006

新臺幣137918元

丁建瑞

自民國113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1%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7326元

丁建瑞

暨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2

新臺幣26330元

丁建瑞

暨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3

新臺幣43986元

丁建瑞

暨自民國113年10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4

新臺幣62337元

丁建瑞

暨自民國113年9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5

新臺幣104192元

丁建瑞

暨自民國113年10月9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006

新臺幣137918元

丁建瑞

暨自民國113年10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