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60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606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6066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盧 德威 債務人 盧俊傑 債務人 余秋琴
一、㈠債務人盧俊傑、 盧德威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壹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㈡債務人余秋琴、盧德威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如附表序號2、3所示之利息、違約金;㈢債務人盧俊傑、盧德威、余秋琴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盧德威於民國88年至92年間邀同債務人盧俊傑及余秋琴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8筆,合計新臺幣(下同)367,352元,其中(1)共5筆,金額229,769元,
(2)共1筆,金額43,461元,(3)額度78萬元,約定自91年8月22日起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2筆,合計94,122元。
(二)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1)(2)按滿一年之日當時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0.5%訂定,嗣後基本放款利率調整時,自調整日起按調整後之基本放款利率加原約定加碼年率0.5%計息。(3)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99年11月29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盧德威自94.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盧俊傑及余秋琴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辛福壽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60664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盧俊傑,盧│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11136│德威│4月01日起││一九六│││元│││││├──┼───┼─────┼──────┼──────┼───────┤│2│新臺幣│余秋琴,盧│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43461│德威│4月01日起││一九六│││元│││││├──┼───┼─────┼──────┼──────┼───────┤│3│新臺幣│余秋琴,盧│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94122│德威│4月01日起│6月30日止│五五│││元│├──────┼──────┼───────┤││││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099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7月01日起│8月31日止│六一││││├──────┼──────┼───────┤││││自民國099年0│至民國099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9月01日起│0月05日止│五五││││├──────┼──────┼───────┤││││自民國099年1│至民國099年1│年息百分之一點│││││0月06日起│1月28日止│六一││││├──────┼──────┼───────┤││││自民國099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1月29日起││三一六│└──┴───┴─────┴──────┴──────┴───────┘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盧俊傑,盧│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11136│德威│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2│新臺幣│余秋琴,盧│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43461│德威│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3│新臺幣│余秋琴,盧│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4122│德威│5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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