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10年度板簡字第2883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品豪
被告 陳德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2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2,618元,及自民國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4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9年12月12日上午10時25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遊覽車,行經臺中市○○區○道0號188公里600公尺南側向內側處時,因未依規定右轉,而撞擊由原告承保車體損失險、 陳勝宗 駕駛訴外人 王惠雅 所有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系爭車輛),致系爭車輛受損。經訴外人和順興汽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和順興公司)修復後,原告依約賠付車體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221,437元(工資48,233元、塗裝28,000元、零件145,204元),並已理賠完畢。為此,爰依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損害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1,437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主張被告駕車不慎致發生本件事故不爭執,惟原告請求金額過高,被告無力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法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分定明文。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駕駛前揭車輛,因未依規定右轉,與系爭車輛發生碰撞,致系爭車輛受損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車險保單查詢單、系爭車輛行車執照影本、車損照片、國道公路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暨初步分析研判表、和順興公司出具之估價單及統一發票為憑,並據本院依職權向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隊調閱本件道路交通事故卷宗,經核無訛,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是依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
㈡又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應予折舊)。被害人如能證明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超過必要之修復費用時,就其差額,仍得請求賠償【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㈠可資參照】。查系爭車輛修復費用為221,437元(工資48,233元、塗裝28,000元、零件145,204元),已如前述,惟該修復費用中零件部分既係以新品換舊品,則應扣除折舊後計算其損害。而依行政院財政部發布之「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規定,自用小客車,其耐用年數為5年,並依同部訂定之「固定資產折舊率表」規定,耐用年數5年依定率遞減法之折舊率為千分之369,其最後1年之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計額,其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額10分之9。準此,系爭車輛係於106年3月出廠,有系爭車輛行車執照乙紙足憑,至事故發生之109年12月12日,系爭車輛之實際使用年數為3年9個月,故原告就零件部分得請求之金額應以26,385元為限(計算式如附表),加計無須折舊之工資48,233元、塗裝28,000元,共計為102,618元,即為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修理費用。至被告固以前揭情詞置辯,惟本院審酌原告所提出之估價單,其上所載維修項目與原告所提出系爭車輛受損照片暨卷附現場照片顯示之受損位置相當,且系爭車輛交由與兩造無利害關係之車廠估價核定維修項目,維修項目亦無不合理之處,堪認該估價單之修理項目均具有修復之必要性,且屬合理,被告空言辯稱估價單修繕費用過高,惟未提出任何證據佐證之,洵不足採。
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保險代位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02,61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
110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
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施函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吳昌穆
附表:
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145,204×0.369=53,580
第1年折舊後價值145,204-53,580=91,624
第2年折舊值91,624×0.369=33,809
第2年折舊後價值91,624-33,809=57,815
第3年折舊值57,815×0.369=21,334
第3年折舊後價值57,815-21,334=36,481
第4年折舊值36,481×0.369×(9/12)=10,096
第4年折舊後價值36,481-10,096=26,3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