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2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1264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施俊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陸拾萬零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十八日起,按月以伍仟陸佰元計算之手續費,應計付之手續費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整逾期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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