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6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65號聲請人 蔡惠苓 即 蔡進風 之繼.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01年6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36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01年3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
書記官李佳靜┌─────────────────────────────────────────────┐│股票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6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1│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2│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003│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0078-ND-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