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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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6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604號公訴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劉秀琳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蕭世昌法官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9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