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022號聲請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號13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2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理由欄中第二項關於「㈠登記日期:民國92年12月1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㈠登記日期:民國92年2月1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簡易庭法官陳毓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中華民國96年1月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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