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10578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105781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伍拾肆萬肆仟玖佰玖拾壹元正,及其中:
1、信用卡部分,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肆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柒元整,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
2、現金卡借貸肆萬柒仟貳佰零肆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12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