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3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439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3968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柒仟貳佰捌拾肆元,及其中①現金卡借貸壹拾萬伍仟陸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②信用卡共玖萬壹仟伍佰捌拾伍元,其中捌萬貳仟柒佰零柒元部份,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年息百分之二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28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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