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9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91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樓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98年執聲字第2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5月,其於民國97年10月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宜蘭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8年9月29日以法矯字第0980039145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99年3月7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12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99年2月23日,聲請於其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 爰依 刑事訴訟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毛松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