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簡再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地價稅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2年度簡再字第3號再審聲請人 盧再傳
吳海蘭 再審相對人嘉義市政府代表人 黃敏惠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間地價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2年5月20日本院102年度簡再字第2號行政訴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9月3日
書記官李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