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柯金柱 被告 張耿嘉 上列被告犯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聲明不服。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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