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9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6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本票應記載發票年、月、日,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年、月、日,此有本票原本可稽。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為無效之本票,自不得據以裁定強制執行。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4月29日
司法事務官蕭筑云┌────────────────────────────────────────┐│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1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台幣)││││├──┼───────┼────────┼───────┼───────┼────┤│001│未載│20,000元│98年11月4日│CH291932││├──┼───────┼────────┼───────┼───────┼────┤│002│未載│20,000元│98年12月4日│CH291933││├──┼───────┼────────┼───────┼───────┼────┤│003│未載│20,000元│99年1月4日│CH291934││├──┼───────┼────────┼───────┼───────┼────┤│004│未載│20,000元│99年2月4日│CH291935││├──┼───────┼────────┼───────┼───────┼────┤│005│未載│20,000元│99年3月4日│CH291936││├──┼───────┼────────┼───────┼───────┼────┤│006│未載│20,000元│99年4月4日│CH29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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