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262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務人 洪瑋 欣債務人洪 明德 債務人 呂秀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萬伍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 洪瑋欣 於民國96年12月至97年5月之間邀同債務人 洪明德 、呂秀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35,862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㈡、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洪瑋欣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洪明德、呂秀珠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1262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秀珠、洪│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2.83%│││35862│明德、洪瑋│1月01日起│││││元│欣││││└──┴───┴─────┴──────┴──────┴───────┘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呂秀珠、洪│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862│明德、洪瑋│2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欣│││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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