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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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林大權 被告 曹淳郁
葉鳳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
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101年度重訴字第409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付與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受僱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清怡
法官徐培元法官莊佩頴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0日
書記官黃豔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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